时下,许多置业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了“以租代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这类契约包括几种情况:1、置业者按月或者按年向开发商缴纳房屋租金,在租金达到一定的数额后,置业者所购置的房屋产权归置业者所有;2、契约规定置业者向开发商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房价款后,置业者将其所购置的房屋在一定限期内委托开发商经营,开发商以经营该房屋的所得抵扣房价款;3、置业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所开发的房屋出租给置业者,如果置业者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的规定,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置业者取得承租房屋的产权;4、其他以租代售的情况。
置业者一旦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以租代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租代售的房屋的产权即归置业者所有,置业者所支付的房价款即归开发商所有,房屋的产权在契约法律意义上即转归置业者所有。当然,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即置业者与开发商之间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买卖契约登记手续后,置业者才能取得以租代售房屋的产权。因此,置业者在签订“以租代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时,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预售的房屋应当办理预售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了预售登记手续和买卖登记手续的“以租代售”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契约,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契约的规定都应当承担法律规定或者契约规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的,超过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