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还不存在的,或者投保人还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需要保险,对这样的事你一定会说荒唐。但是,依据大多数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关抵押住房贷款保险的规定,这种荒唐事每天都在发生。
有关抵押住房贷款保险的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保险期限必须与贷款期限一致。”有人据此推论: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无论是拿到产权证,还是未拿到产权证的住房,都要从贷款之日起投保。可是,期房还在建筑过程之中,保险的标的物——房屋还不存在,而且在期房建造期间,购房者是拿不到产权证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还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期间的保险费保的是什么呢?
有人可能会说,期房在建造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因灾害造成的损害,需要对其保险。但据房地产界人士称,从开始建造房屋到竣工验收合格的这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都在建筑工程险的承保范围内,而且这个险种是法律强制开发商保的。可以说,在这个期限内,就物质方面,银行没有丝毫风险,真正的风险在开发商那里。
沪上知名律师宋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在期房到现房这段时间里,物业毁损风险和保险责任是由开发商承担的。而且在借款人未拿到产权证之前,借款人都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因此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在这段时间保险,明显存在着重复保险的问题。而按照保险的有关法规,固定资产是不能重复投保的。在这一点上,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