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所购房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集资建住房);
※在本市常住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购房预付款不低于房价30%;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最高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20年以内(含20年),以自申贷之日起至借款人65周岁为限,且须在未离、退休前申请贷款。
※贷款利息 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 3.15%;贷款期限为5~20年(含20年)的,年利率为 3.525%。如有变化,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贷款程序
1.个人申请
2.管理中心房贷处初审
3.受委托银行调查
4.管理中心审批
5.签定借款合同
6.管理中心划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