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最新版的《物权法》草案首开先河地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了同等地位,但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70年后私人住宅的归属问题上,草案还是未能明确作答。
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而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只提到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也没有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对地上建筑和附着物进行赔偿。
难怪《物权法》草案初审时,有专家这样解释: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70年后为了继续拥有房子还需要交多少买地钱
第一财经日报:土地使用权,也就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称“建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该怎么办?按照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建地使用权消灭,二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为国有。
《物权法》(草案)改变了现行规定:一是建地使用权不消灭,而是区分是否为住宅用地,分别建立住宅建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制度,并严格限制出让人否决续期;二是地上建筑物不再无偿收归国有,而是依照征收补偿制度给予补偿。
在地权上给人民以更稳定的制度预期,应该说,这是一个法制进步,但这又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因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建地使用权续期时,费用应该怎么交。可以推测的原因或许有两个:如何交费牵涉到政府财源和广大建地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想好该怎么平衡;即使要交费,似乎不应该等值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是留一个“土地使用费”的口子,只规定“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这也基本上能够给物业税开征一个适当的制度接口。
专家谈物权法:70年后房子下面的地咋办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70年后,当有人告诉你,房子下面的地你不能使用了;如果还有人告诉你,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给你“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你会怎么办?
太多问题牵动切身利益。
《物权法》会如何规定?自己的房子会有什么样的命运?
这部重要法律第五审稿因此正成为眼下焦点。
8月24日,王轶对记者说:“还是那句老话,国不与民争利。”
王是《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曾说:“我很幸运,能够参与见证这部重要法律的诞生。”